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踏青祭扫活动增多
森林火灾风险持续增高
森林防火进入关键期

近日
佛冈县林业局公布两起
森林火情典型案例
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
杜绝侥幸心理
严防森林火灾发生
案例一:擅自炼山违法必究
2025年10月4日,佛冈县石角镇二七村委王岩村民小组黄某,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,擅自在自家山场采伐迹地用火炼山。
法律红线:该行为违反《森林防火条例》第二十五条“森林防火期内,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。因防治病虫鼠害、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,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,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,严防失火”规定,构成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违法行为。
处理结果:执法部门依据《森林防火条例》第五十条,对黄某依法立案查处。
案例二:违规烧杂隐患致灾
2026年1月12日,佛冈县汤塘镇官山村委会村民吴某,在自家责任山清理杂草时焚烧荔枝树叶,虽事后用泥土覆盖灰烬、确认无明火后离开,但未彻底消除火灾隐患,最终引发森林火情。
法律红线:该行为违反《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》第二十四条“森林防火期内,在森林防火区禁止野外用火;因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,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批准,并遵守相关规定”规定,构成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违法行为。
处理结果:执法部门依据《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》第四十三条,对吴某依法立案查处。
法律警示
1、《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》第四十三条。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、第二十五条规定,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,未引起森林火灾的,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给予警告,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,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;引起森林火灾的,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,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;造成损失的,依法承担赔偿责任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2、《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》(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)第五十四条。违反本条例规定,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,对个人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。
佛冈县林业局提醒:森林防火,人人有责!严禁一切违规野外用火,切勿心存侥幸、麻痹大意。发现森林火情,请立即拨打12119、110报警,共同守护佛冈绿水青山!
正值森林防火工作关键期
此时进入山林区域
一定要做到“十不准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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